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发布日期:2019-10-29 13: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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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监管执法尺度之严、环境质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但生态系统脆弱,污染重、损失大、风险高的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存在,很多重大棘手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我们所面临的环境治理现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环境治理是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提高环境治理水平要求我们以更有效的途径、更恰当的方式,预防潜在的环境风险、治理已造成的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当前,我们要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
第一,合理使用行政手段,完善环境治理监管制度。打好“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大气、水体、土壤等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合理使用行政监管这个直接有效的环境治理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考核问责。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落实环境治理中各环境治理主体的责任。随着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建设的深入,领导干部的作用也愈发凸显出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其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行政部门与行政干部人员也参与到环境治理方案制定、决策、落实、监督与行政执法等活动当中。因此,我们要明确并有效划分各行政部门与行政机构在环境治理中的职责,使各部门负责干部分工协作、恪尽职守、共同发力。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把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效果纳入干部的评价考核体系中,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此外,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实化排污条例、行政罚款、环境保护税开征、行政诉讼等行政措施,确保能落地、可操作、见成效,针对不同企业与不同个人造成的环境损害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治理中不能过度地使用行政命令与行政监管手段。我们要正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在进行环境治理的时候科学合理地使用行政命令与行政管理等措施,协调好环境治理的行政监管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第二,善于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市场化手段是除行政监管之外又一重要的环境治理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近年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趋向更加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因此,我们应善于利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与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来治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
首先,中央和地方政府须完善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机制。足够的资金支持是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的前提条件。我们应坚持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适当向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实现资金倾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其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中,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从而加大社会企业与个人对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对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对积极治理环境污染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措施;反之,对那些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且不积极治理的企业则提高税率。我们要转变谁污染、谁治理的旧的治理方式,形成谁污染、谁付费的治理方式,通过第三方实现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
第三,恰当行使法治手段,促进环境治理法治化建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必须要依靠法治。当前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同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促进环境治理法治化建设,大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谈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所坚持的原则时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为此,一是加强法治建设,让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法律成为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环境治理的进程不断修改、完善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大气、水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二是强化督查执法,组织开展环境督察。环境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对大气、水体等污染防治的强化督查。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法治铁军,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据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严格追究其责任。三是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释放出严加惩处的强烈信号,增强环境保护法律的威慑力,让损害环境的人“望而却步”,使法治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第四,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环境治理科技化水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借助先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治理是有效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必要方式,因此我们应在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开展科技创新。一是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我们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变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壮大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如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等,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局面。如果破坏环境,即使是有需求的产能也要关停。二是加大科技投入,在环保治理上寻求突破,研究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提高能源清洁化利用水平,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我们应加强自主研发治理环境问题的科学技术,如环境监测技术、污水处理技术、雾霾治理技术、二氧化碳吸收技术等。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们既要做好“防”的工作,又要做好“治”的工作,争取从源头上遏制住环境污染的行为;坚持标本兼治和专项治理并重、常态治理协调,加大对大气重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的成因研究及其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科技攻关,利用科技成果对“三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研究,使环境治理实现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动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研判,依靠大数据技术进行污染问题的分析,用科技弥补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人力、物力不足的短板。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韦珍凤)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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