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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条例保护饮用水水源
发布日期:2016-11-23 09:14:39 打印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在对原《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基础上的修改与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旧条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修改

  据安徽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沈世伟介绍,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许多环境保护的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和新规定,相比之下,原有的《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无法解决全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面临的诸多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提出了实现城乡水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要求。为实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保障政令畅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本着精准、管用的原则,决定启动旧条例的修改工作。” 沈世伟说。

  新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城乡,并做出多项规定

  和旧条例相比,《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城乡,包括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条例》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清洗盛农药容器、有农药残留的容器以及衣物;不得堆积肥料;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为。

  《条例》对水源地达标标准进行了规定。规定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一级保护区满足Ⅱ类水质要求,二级保护区满足Ⅲ类水质要求。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进行。

  《条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做出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市县两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负责收集各地上报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编写水质月报,并在安徽省环保厅网站及省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

  《条例》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的禁止行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规模化畜禽养殖、船舶停靠等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为。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共有15种行为被禁止,违者不仅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还将面临少则2000元以上、多则50万元的罚款。

  《条例》细化了部门职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条例》明确了水行政、林业、卫生计生、农业、渔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等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管方面承担的主体责任,目的是明晰部门职责,杜绝推诿扯皮,形成保护好饮用水水源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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