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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拟立法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发布日期:2015-10-22 09:14:02 打印

    珠海将以立法手段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和优化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发展。23日,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草案》提出,管廊建设将列入政府部门投资计划,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城市新区、各类园区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隧道。在运营和维护上,管廊设施或实施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需缴纳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规划与建设建设列入政府采购 新老小区分类推进

    根据国家要求以及本地实际,《草案》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档案信息、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为管廊建设提供相关法规的指引和约束。

    按照规定,管廊建设需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规定专项规划由规划部门编制,确定管廊建设布局、规模和时序,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城区和老旧小区的管廊建设将分类进行。其中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隧道;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建设,统筹安排、加快推进以共用管沟形式为主的管廊建设。“两者相结合,既能节约建设成本,又符合城市发展实际。”王智斌说。

    根据规定,已建设管廊区域的所有管线,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两类情形外,必须进入管廊。

    在投资建设模式方面,《草案》要求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利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优先鼓励入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运营与维护管廊实施有偿使用制 运营初期有补贴

    如何强化对管廊的管理非常重要。《草案》明确管廊实施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记者了解到,入廊费包含管廊建设成本以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

    “目前管廊相关费用暂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不能实行政府定价。在该费用模式下,将导致入廊费协商难、费用高、入廊难的问题。”王智斌说。

    针对上述问题,方案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双方以合理价格达成一致:一是明确入廊费用由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构成;二是职能部门制定费用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三是运营初期政府对管廊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贴。同时,《草案》还规定已数设管线迁入管廊的,管线单位只需承担迁移费和日常维护费。

    为确保管廊的安全,方案规定管廊及其出入口、构筑物结构边线外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为管廊安全保护区,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

    开建综合管廊告别“拉链式马路”

    背景

    据介绍,由于城市建设初期没有对地下管线管理做出详细要求,各管线单位在设计施工时相互协调不够充分,存在反复开挖、重复建设的情况,既存在安全隐患,又给市民出行带来困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有效解决上述情况。

    “制定一部地下管廊特区法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的管廊管理,对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其他城市和国家提供立法探索和实践经验。”珠海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说。

    对照2009年出台的《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管线条例》,《草案》对管廊的定义及条例调整范围进行了调整。《草案》将管廊定义为“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有偿使用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明确管廊包括公共隧道和共用管沟等。该定义将《草案》调整范围限定在运营有偿使用的管廊上面,其他不涉及有偿使用的管线仍适用原地下管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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